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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税人未繳税款如何處罰?

一、納税人未繳税款如何處罰?

納税人未繳税款如何處罰?

1.納税人未按期繳納税款的法律責任

納税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税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税款的,税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税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納税人不進行納税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的,由税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2.納税人未按期進行納税申報的法律責任

納税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税申報和報送納税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税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税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3.未按規定預繳增值税的法律責任

税總關於預繳税款的系列公告,無一例外的都規定,納税人應預繳税款而自應當預繳之月起超過6個月沒有預繳税款的,或者未按照規定預繳税款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税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税款,經税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税務機關除依照規定採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二、被採取税收強制措施的對象是納税人嗎?

與税收保全措施只適用於納税人不同,税收強制執行措施的適用對象既包括納税人,又包括扣繳義務人、納税擔保人及其他當事人。

(一)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扣繳義務人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這裏有兩種情況:一是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税款的;二是在税務機關依法進行檢查時,有逃避納税義務行為,並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税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税收入的跡象的。

2、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税款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扣繳義務人。

(二)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所擔保税款的納税擔保人。

(三)對税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當事人。《税收徵管法》既有針對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的處罰款,也有對其他單位和個人違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處罰規定。因此,上述當事人的範圍是非常廣泛的,而不僅限於納税人、扣繳義務人。

納税人沒有如實的繳納税款,除了要足額繳納税款之外,還要有滯納金。税收強制措施適用的對象包括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納税擔保人及其他當事人,其中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包括未按期繳納税款的人,在税務機構檢查時逃避納税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