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繳納税款和偷税是否一樣?
一、逃避繳納税款和偷税是否一樣?
逃避繳納税款和偷税基本上是一樣的,因為這都是屬於一種逃税漏税的行為,偷税罪的量刑最新規定是偷税漏税的數額達到1萬元以上的,將會按照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來進行處罰,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納税人進行偷税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偷税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並且偷税數額佔各税種應納税總額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偷税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偷税的。
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一條及第二百一十一條的規定,逃税罪的量刑標準如下:
1、對自然人犯罪的處罰: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2、對單位犯罪的處罰:
《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二、如何認定偷税罪
認定偷税罪,需要從以下四個方面着手進行分析: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税收管理制度,税收管理制度是國家各種税收和税款徵收辦法的總稱,包括徵收對象、税率、納税期限、徵收管理體制等內容,任何應税產品不納税,不按規定的税率、納税期限納税以及違反税收管理體制等行為,都是對我國税收管理制度的侵犯。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税收法規,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繳納的税款,情節嚴重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既包括負有納税義務的個人,也包括負有納税義務的國有、集體、私有企事業單位以及外資企業、中外資企業等法人或單位,而且還包括扣繳義務人,即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既可以是中國公民,也可以是外國公民。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是出於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逃避繳納應繳税款義務而非法獲利的目的。
在當代的社會現在不管是逃避税收的繳納,還是少繳納税收,都是屬於一種違法的行為,如果説逃税的金額較大以及情節嚴重的情況之下,還有可能會構成刑事犯罪行為,畢竟我們國家《刑法》第201條當中已經明確的規定的,存在偷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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