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不繳納罰沒款如何算滯納金?
一、逾期不繳納罰沒款如何算滯納金?
逾期不繳納罰沒款需要繳納3%的滯納金,罰款是一種行政處罰,如果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複議,但是在複議期間,仍然是需要繳納罰款的,不繳費是有滯納金的。《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標準應當告知當事人。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
《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是關於罰款和滯納金的規定。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屬於行政強制執行中的執行罰。執行罰是行政強制執行機關對拒不履行原行政決定所確定的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相對人,課以新的金錢給付義務,以迫使其履行原行政決定所確定的金錢給付義務的間接強制執行措施。
執行罰與行政處罰中的罰款有一定的相似之處,即二者都是以行政違法為前提,都是對行政相對人課以一定的金錢給付義務。但是,二者在性質和功能上有着原則性的區別。第一,執行罰的目的不是對義務主體進行金錢處罰,而是通過罰繳一定數量的金額,促使義務主體履行其應履行卻尚未履行的義務;罰款是對已經發生的行政違法行為給予金錢制裁。第二,執行罰可以針對同一事項反覆適用,而罰款則必須遵循“一事不再罰”的原則。
二、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應當滿足的要求
第一,依據已經生效的行政決定,行政相對人必須負有一定數額的金錢給付義務,包括税收、行政事業性收費、行政罰款等以給付金錢為內容的義務。例如《税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税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税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税款的,税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税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再如,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相對人逾期不繳納罰款的,行政機關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第二,行政相對人逾期沒有履行金錢給付義務。這裏的“逾期”應當理解為超過行政決定所確定的金錢給付義務的履行期限。例如,税收滯納金從税務機關確定的税後繳納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行政處罰罰款的滯納金從行政機關確定的罰款繳納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如果行政相對人在行政決定所確定的期限內履行了相應的義務,則無須也不應再對行政相對人加處罰款或實施強制執行。
第三,罰款或滯納金的數額或標準必須由法律、法規明文作出規定。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是通過課以行政相對人新的金錢給付義務,迫使行政相對人履行原行政決定確定的基礎義務,會加重行政相對人的財產負擔。因此,其數額或標準必須由法律、法規明文作出規定,執行機關不能自行其是。凡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數額的,執行機關只能依法實施,無裁量餘地,如《税收徵收管理法》等規定的滯納金。如果法律、法規僅規定了一定的幅度,執行機關可以在法定幅度內自由裁量,其標準以能夠促使義務主體自動履行義務為限。
第四,行政機關有義務告知當事人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標準。告知行政相對人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標準,使行政相對人瞭解罰款或滯納金的計算標準和數額,有助於對行政相對人產生履行義務的心理強制作用,同時也有利於行政相對人監督行政機關,保障自身合法權益。對於行政機關而言,告知是一項法定義務,如不履行,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對於行政相對人而言,行政相對人不僅有權利要求行政機關告知,而且行政機關因未履行告知義務而致其損失的,行政相對人有權要求賠償。
第五,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過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從行政決定所確定的義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開始計算,至實際履行義務之日止。在此期間,罰款或者滯納金以一定的比例,按天數計算,並可反覆適用。實踐中由於一些行政機關未能及時通知、催告行政相對人履行繳納罰款或者有關税費的義務,頻繁發生“天價罰款”問題,嚴重增加了行政相對人的負擔。因此,從立法層面對執行罰的數額進行相應的限制是非常重要且必要的。
《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過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這樣規定不僅可以杜絕“天價罰款”,有利於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而且有利於敦促行政機關積極採用其他強制手段促使行政相對人履行義務,有效實現行政目標。
行政違法行為發生之後,當事人不僅需要支付罰金,同時還需要支付罰沒款,若是在處罰單位規定的時間內沒有繳納該罰金的,那麼該主體就有可能會被要求支付滯留的金額。對於拒不繳納的行為,由於妨礙了司法,故此會受到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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