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務系統裏怎樣產生罰金?
一、税務系統裏怎樣產生罰金?
税務罰金是對納税人違反税法行為所處的罰款。現行税法規定,對納税人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除責令限期糾正外,可酌情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未依照條例規定辦理税務登記、註冊登記和使用税務登記證的、未按規定辦理納税鑑定的、未按規定辦理納税申報的、未按規定建立、使用和保存帳務、票證的;未按規定提供納税資料的、拒絕接受税務機關監督檢查的。
此外,對偷税者,除補繳税款外,並處以所偷税款五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和指使,授意,慫恿偷税行為者,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抗税者,除令其補繳税款和處以所抗税款五倍以下罰款外,並可以根據納税人的具體情況,加罰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和唆使,包庇、支持抗税行為者,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 税收罰金的形式
税收罰金是人民法院強制違反税收法律的犯罪分子繳納的一定數額的貨幣。在我國,罰金是附加刑的一種形式,可以獨立適用和附加適用。罰金的數額根據犯罪情節和犯罪分子的經濟狀況確定。税收罰金有兩種形式:
一種是處應納税額若干倍數的罰金,如刑法中規定,納税人欠繳應納税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税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税款,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欠繳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欠繳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另一種是處一定金額的罰金,如刑法中規定,個人犯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還要加重處罰。
税務系統中對公司企業違反相關法律的處罰情況是有明確的規定的,具體情況下,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特別是相關規定的情況下,是需要進行處罰的,對於罰金的數額應當根據實際的涉案金額和造成的後果來確定,造成的後果越大則罰金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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