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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罪既遂的處罰是怎樣的

一、提供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罪既遂的處罰是怎樣的

提供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罪既遂的處罰是怎樣的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

【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前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採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或者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二、本罪的構成要件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信息網絡的安全。

2、客觀方面:表現為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行為。

3、犯罪主體: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故意,行為人是否為營利的目的提供程序、工具不影響犯罪的成立。

構成本罪的關鍵在於是否達到了情節嚴重的程度,如果為他人提供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工具的行為達不到情節嚴重的程度,不宜認定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