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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企業偷税漏税怎樣處罰?

一、生產企業偷税漏税怎樣處罰?

生產企業偷税漏税怎樣處罰?

偷税罪是納税義務人或扣繳義務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賬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或者不繳或少繳已扣、已收税款,偷税數額佔應繳納税額的10%以上且偷税數額在10000元以上,或者因偷税被税務機關給予兩次行政處罰的行為。

針對偷悦數額的不同。第一層次是,“偷税數額佔應納税額的10%以上並且偷税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税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層次是,:偷税數額佔應納税額30%以上並且偷税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司法解釋

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同時對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的規定處罰。在司法實踐中、對單位判處罰金後,一般對單位的責任人員只判處自由刑,而不再並處罰金,這種作法是否符合立法精神,尚有待進一步討論。對多次偷税的違法行為累計數額合併處罰,行為人在一定時期內多次實施偷税違法犯罪行為未經發現,或雖發現但未經處罰的,均應視為犯罪行為的連續狀態,其犯罪數額應當累計計算,按一罪合併處罰,不適用數罪併罰。反之,如行為人多次或某一次偷税違法行為已經過税務或司法機關處罰,則不應再將此數額累計計算合併處罰。 會計將承擔連帶責任,被停止從事會計工作3年,嚴重的撤銷會計工作資格,終生不得從事會計工作,觸及法律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對於偷税漏税的判罰是非常嚴重的,涉及到偷税漏税處罰的相關情況應當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來進行合法的處理,在司法實踐中,生產企業應當嚴格遵守我國税務法規的規定,並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的程序申報相關税費,避免出現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