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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漏税後補齊税款可以免除刑事處罰嗎?

一、偷税漏税後補齊税款可以免除刑事處罰嗎?

偷税漏税後補齊税款可以免除刑事處罰嗎?

也是有可能免除承擔刑事處罰的。可以補交税費,對漏税的,税務機關除補徵税款和滯納金外,還可以處以不繳或者少繳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二、偷税漏税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既包括負有納税義務的個人,也包括負有納税義務的國有、集體、私有企事業單位以及外資企業、中外資企業等法人或單位,而且還包括扣繳義務人,即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既可以是中國公民,也可以是外國公民。沒有納税義務的公民,如與納税、扣繳義務人相互勾結,為偷税犯罪提供賬號、發票證明或者以其他手段共同實施偷税行為的,應以偷税共犯論處。税務工作人員構成共犯的,應當從重處罰。

2、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出於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逃避繳納應繳税款義務而非法獲利的目的。所謂直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違反税收法規,逃避繳納應繳納税款義務的行為,其結果會使國家税收受到影響,而希望或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如果不具有這種主觀上的直接故意和非法獲利的目的,比如過失行為,

則不構成偷税罪。認定行為人有無偷税的故意,主要從行為人的主觀條件、業務水平和行為時的具體情況等方面綜合分析判斷,如果行為人是因不懂税法或者一時疏忽而沒有按時申報納税,或者是因管理制度混亂,賬目不清,人員職責不清或調動頻繁因而漏報、漏繳税款的,都不構成偷税罪。

偷税漏税的行為是一種性質十分惡劣的違法犯罪的行為,除了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之外,偷税漏税的當事人還需要將線下的税款進行補齊。並且根據欠款的時間長短以及涉案的金額來繳納一定金額的罰款和滯納金,這是合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