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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調解應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交通事故調解應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隨着經濟的發展,許多家庭都擁有私家車,在一定程度上也導致了交通事故的頻繁發生。我國對於交通事故的處理有各種各樣的方式,交通事故調解就是其中一種處理方式。在我國交通事故調解是如何進行的呢?下面今天為大家帶來的是關於交通事故調解應注意的問題,下面就跟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1、注意應享有先行告知權。

公安交警部門向當事人送達事故認定書時,應告知事故當事人申請公安交警部門調解的期限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

2、注意應調解的情形。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義務人一致請求公安交警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可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交警部門提出申請書面調解申請,公安交警部門應予調解。

3、注意不予調解的情形。

當事人在申請中對檢驗、鑑定或者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公安交警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調解。

4、注意調解期限。

公安交警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十日。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開始;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5、注意可參加交通事故調解的人員。

交通事故調解參加人包括:

1、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

2、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3、公安交警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其他人員。委託代理人應當出具有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事項和權限。參加調解時當事一方不得超過三人。

6、注意調解主持人員。

公安交警部門應當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調解。調解採取公開方式進行,調解時間應當提前公佈,調解時允許旁聽,當時當事人要求不予公開的除外。

7、注意交通事故賠償爭議調解程序。

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1)、介紹交通事故的基本情況;

(2)、宣讀交通事故的基本情況;

(3)、分析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並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4)、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當事人責任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當事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5)、計算人身損害賠償和財產損失總額,確定各方當事人分擔的數額。造成人身損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賠償項目和標準計算。修復費用、折價賠償費用按照實際價值或者評估機構的評估結論計算;

(6)、確定賠償方式。

8、注意交通事故調解書應當包含的內容。

結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交警部門製作調解書,各方當事人簽名,分別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1)、交通事故簡要情況和損失情況;

(2)、各方的損害賠償責任;

(3)、損害賠償的項目和數額;

(4)、當事人自願協商達成一致的意見;

(5)、賠償方式和期限;

(6)、調解終結日期。

9、注意賠償款的交付。

賠付款由當事人自行交接,當事人要求交通警察轉交的,交通警察可以轉交,並在調解書上附記。經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交警部門應當製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終結書應當載明未達成協議原因。調解書生效後,賠償義務人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10、注意引起調解終結的情形。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或者調解過程中放棄的,公安交警部門應當終結調解。

以上就是關於交通事故調解應該注意的哪些的問題,只有在交通事故調解的過程中注意到了上述問題,才能比較順利的解決交通事故。在我國交通事故發生以後如果有人員受傷,那麼還會關係到傷殘的鑑定以及事故現場的認定,總之交通事故的處理是一個比較複雜的過程,一不小心就會喪失權利。想要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那麼小編建議您尋求法律幫助,本站為您提供專業的交通事故方面的律師。

標籤:交通事故 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