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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會怎麼處理

濫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會怎麼處理

一、濫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會怎麼處理

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對於公安機關決定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報經檢察長批准後,向公安機關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並建議公安機關撤銷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決定。

對於本院或者下一級人民檢察院決定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應當報經檢察長決定後,通知本院偵查部門或者下一級人民檢察院撤銷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決定。通知下一級人民檢察院撤銷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決定的,應當通報本院偵查部門。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決定是否合法啟動監督:

1、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認為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決定違法,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控告、舉報、申訴的;

2、人民檢察院通過介入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刑事執行檢察、備案審查等工作,發現偵查機關(部門)作出的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決定可能違法的;

3、人民監督員認為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決定違法,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監督意見的;

4、其他應當啟動監督的情形。

二、監視居住的適用條件包括哪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1、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4、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6、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綜上所述,這個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是一項刑事強制措施,這項措施對偵查機關非常有利,有時候公安機關會對當事人指定住所監視居住,當事人認為適用程序違法的話,經過檢察院審查情況屬實,檢察院會做出糾正錯誤決定書,要求辦案機關撤銷監視居住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