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可否起訴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因此,交通事故認定書只是作為一種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不具有可訴性。
又根據《關於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四條,當事人僅就公安機關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傷殘評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可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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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微剮蹭主動備案車主會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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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對方不肯負責任咋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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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讓它人發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如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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