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否可以提起訴訟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條規定,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
(1)交通事故認定行為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一種技術認定行為,不是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不服,不能直接對交通事故認定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2)當事人針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行為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如果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而該違法行為認定影響到交通事故認定意見的,原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就必須撤銷原認定意見,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
(3)交通事故認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法定職責。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履行交通事故認定的具有可訴性,當事人可以不作為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責令公安機關履行法定職責。
温馨提示:
交通事故認定關係重大,不僅涉及到交通肇事刑事責任是否成立,還涉及民事賠償責任的分擔份額。
儘管《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規定交通事故認定只具有“證據”性質,但是司法實踐中通過庭審證據質證推翻交通事故認定結論是十分困難的事情。
因此,當事人如果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應該充分利用複核程序解決;否則,交通事故認定結論基本上“鐵定”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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