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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訴訟

許多讀者朋友對事故責任認定書的相關問題有些不解和疑惑,特別是對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能否提出訴訟一事有很大的疑惑。在解決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先來簡單的瞭解一下什麼是事故責任認定書。事故責任認定書是指由與事故相關的機關或者管理部門對事故現場進行一系列的調查和處理,對當事人責任的行為做認定的一種法律文書。按規定,相關管理部門對事故現場經過調查和處理的事故應當在10內出示這個事故責任認定書,還有一種特殊情況就是如果這個事故的結果需要鑑定或者有用的,相關管理部門要在5天內出示這個事故責任認定書。

對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訴訟

當然這個事故責任認定書有許多種,有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書,也有火災水災事故的責任認定書,但是具體的法律規定都是一樣起作用的,這裏我們就以交通事故的為例,因為這類事故責任認定書也比較常見。這個事故責任認定書可用於對當事人行為的一種鑑定依據,也是當事人給法院提交材料時的重要材料。在三日內可以對這個事故責任認定書提出複議的,但是如果要提出訴訟,答案是否定的。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中的相關法規就有明確的規定,如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的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的,可以到相關管理部門提出複議。而且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屬於行政的範疇,如果對這個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或者覺得這個不公平的話,是不能提出行政訴訟的。但是如果真的貴這個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所説的有爭議的話怎麼辦呢?其實我們可以向有關的公安機關中的交通管理部門提出自己的疑問,並配合相關管理部分的調解,如果這些還無法解決的話,當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進行民事訴訟的要求,在進行民事訴訟中,相關的律師或者是相關人員會根據口供或是有力的證據對這個事故的責任認定進行重新的處理。在這個過程中,當事人要積極配合相關人員去取證、找證等一系列的事情,儘量讓結果是自己滿意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