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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交通事故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是什麼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交通事故發生以後,首先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對受害人的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予以賠償,超出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區分事故當事雙方實施不同的侵權責任歸責原則:
第一,事故雙方均為機動車,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即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均有過錯,按各自過錯程度承擔各自賠償責任;
第二,事故雙方分別為機動車、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行人,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機動車交通事故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是什麼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