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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歸責原則有何標準

機動車之間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對機動車之間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適用過錯責任;雙方都有過錯時適用過錯相抵,按照雙方的過錯比例分擔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這是因為不同機動車之間雖然具體的結構、性能可能不盡相同,但卻同屬高速運輸工具,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在民事責任問題上自然應按照過錯的比例承擔。對於超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的賠償部分,一般應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歸責原則有何標準

對於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除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情形以外,一般可根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來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賠償責任,並參照下列比例承擔:

(一)負全部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二)負主要責任的,承擔70%的賠償責任;

(三)負同等責任的,承擔50%的賠償責任;

(四)負次要責任的,承擔30%的賠償責任;

(五)無責任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六)屬於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無責任的,應根據《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和《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規定,視具體情形確定雙方的賠償責任;

(七)屬於不能認定事故責任的,雙方各承擔50%的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條  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或者其他方式轉讓並交付機動車但是未辦理登記,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