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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案情簡介

被告邵某駕小轎車與呂某騎行電動車相撞,造成呂某受傷,兩車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經交管部門認定,邵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呂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後呂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邵某及保險公司賠償各項損失合計151373元。

辦案思路及心得

本律師代理被告邵某,本案主要爭議焦點有二:1、呂某就應過程中使用非醫保藥是否屬於保險理賠範圍?2、原告主張的護理費能否得到支持?律師針對爭議焦點提出如下代理意見,原告就醫過程中使用非醫保藥物,出於治療目的,且非患者掌控,屬於保險理賠範圍。原告主張其愛人護理,所提交勞動合同,未標註月工資具體數額,且護理期限根據傷情評價明顯過長,請求法院根據天津市居民服務業收入結合原告病情酌情計算護理費。

裁判結果

法院採納律師觀點,醫藥費全部屬於保險理賠範圍,護理費按照天津市居民服務業標準酌情支持3個月,除訴訟費被告承擔部分外,其他費用全部保險公司賠償。一審判決生效後,原告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