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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延長醫療期間待遇

工傷延長醫療期間待遇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為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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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醫療期及期間待遇


工傷事故發生後,工傷職工或其家屬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保險待遇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申請期限可以延長至30日。如果工傷職工或其家屬沒有提出申請的,可以由工會組織代表職工提出申請。 職工或其家屬因職工工傷所享有的待遇如下:職工因工傷或職業病所需住院費、醫療費、藥費、就醫路費全額報銷;需住院治療的,按當地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 2/3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批准轉外地治療的,所需交通、住宿費用按照本企業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被鑑定為1級至10級傷殘的,在工資、工傷津貼、傷殘撫卹金、補助金等方面分別享有法律規定的不同待遇。工傷受害人或其家屬和用人單位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通過協商來解決。同時,根據勞動法,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不能從事原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121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上述人員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為致人損害的,應當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一般情況下,工傷認定的實效為1年。但是對於超過工傷認定時效的情況,只要不超過《民法通則》規定的兩年時效期,職工就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