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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醫療待遇與醫療保險待遇

工傷醫療待遇與醫療保險待遇

我國的醫療保險其實分為了很多種,而其中最常見的就是職工醫療保險、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等等。針對不同類型的醫療保險,實際的參保條件不同,自然報銷的範圍、條件、標準這些,也是不一樣的。而屬於社會保險制度中的醫療保險,就是職工醫療保險了,即基本醫療保險。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醫療保險待遇



    (一)醫療費 第29條第3款


    1、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要求:(1)在簽有服務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


    (2)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二) 伙食補助費 第4款


    1、標準: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


    2、要求: 住院期間。


    (三)食宿交通費 第4款


    1、標準: 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2、要求:(1)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2)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


    (四)康復治療費 第6款


    1、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要求:(1)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2)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五)輔助器具費 第30條


    1、標準: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要求:(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2)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六)停工留薪 第31條


    1、標準: 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


    2、要求:(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2)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七)生活護理費 第31條


    1、標準:完全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


    大部分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


    部分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2、要求:(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2)已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八)工傷復發的費用 第36條


    1、標準:享受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2、要求: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