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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工有養老保險麼,臨時工有養老保險嗎?

臨時工的待遇一直以來都是比較差的,所以很多勞動者都不願意成為臨時工,這也是主要的原因。不過話説回來,臨時工也屬於勞動者當中的一部分,法律對他們的合法權益也是給予了保護的。但有的單位就是不給臨時工購買養老保險,那到底法律上規定臨時工有養老保險嗎?請從下文中進行了解。

臨時工有養老保險麼,臨時工有養老保險嗎?

一、臨時工有養老保險嗎

1、 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臨時工”適用勞動法

《勞動法》施行以後,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各類職工在用人單位享有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此,過去意義上相對於正式工而言的臨時工已經不復存在。用人單位如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依法為其建立各種社會保險,使其享有有關的福利待遇,不能因為“臨時工”屬於單位編外人員而不予辦理。

2、 養老保險的繳納期限

按照我國社會養老保險的規定,男性年滿60週歲、女性年滿55週歲時,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其個人帳户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係,不得以事後追補繳費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因此,即使補辦了養老保險也無法和正常繳納養老保險的人一樣在退休後每月獲得一份穩定的收入,他所補交的養老保險會在他年滿60歲時候一次又一次發給他,因此社保機構一般不會為其補辦養老保險。

3、 民事侵權獲賠償

臨時工的問題難道就沒有解決的辦法了嗎?這類問題有一種通用的解決辦法,就是用民事損害賠償打勞動爭議案件。臨時工認為,用人單位應當為員工輸養老保險,因為單位的過錯,沒有為自己辦理養老保險,致使自己在退休以後無法享受合法的養老金的待遇,故要求法院判決每月支付其生活費。

用人單位有給職工辦理養老保險的義務,但沒有給臨時工辦理養老保險手續,用人單位具有過錯,所以,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而臨時工在工作期間未能及時督促廠方為其辦理參保手續,也具有一定過錯。據此,法院不支持退休生活費,但是判令用人單位與臨時工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每月按該市當年最低城市居民生活保障標準支付其生活費。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的終止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報酬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二、如何參加社會養老保險

根據《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等有關證件,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社會保險登記手續。用人單位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保險費。

職工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規定建立和記錄個人賬户。

現如今,我國法律上面已經不存在臨時工的説法了,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不少單位仍然是有臨時工的,此時單位不能以臨時工為藉口,就不按照國家的規定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法律中有規定臨時工有養老保險,所以單位該為其購買的養老保險一樣要購買到位。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