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失業保險待遇有哪些?
一、公民失業保險待遇有哪些?
我國規定的失業保險待遇主要有:
1.失業保險金,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者的基本生活費,是失業者最基本的失業保險待遇。只要失業者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條件,都有權申領失業保險金。
2.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失業者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就醫的醫療費給予的補助。由於我國醫療保險制度尚不健全,失業者的醫療費只能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出。
3.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卹金。過去這項費用由職工生前所在單位負擔,現在改為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
4.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包括失業者為接受職業培訓所需的路費、住宿費、培訓費等。
二、失業保險金的給付期限
失業保險金的給付期限是指失業勞動者可以請領失業保險金的時間。失業保險金給付期限長短的確定需要平衡以下兩個因素,一是失業保險基金的財務和行政因素;二是生存保障和就業促進的平衡。此外,給付期的長短與就業狀況有密切的聯繫,當就業狀況惡化,失業率上升時,可以相應延長失業保險金的給付期限。
目前國際上對於失業保險金的給付期限,主要有兩種:(1)均一期限制,即不考慮失業者的工資、工齡以及投保期限的長短,對於所有的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提供相同期限的失業保險金給付,如英國;(2)差別期限制,即在規定的最高期限內,根據繳納保費期限、工齡的長短以及工資所得等條件的不同而提供不同的失業保險金給付期限。如日本根據投保期限的長短,給予17周至52周不同的失業保險給付。
我國《失業保險條例》實行差別期限制.根據繳費期限而實行不同的給付期限。
(1)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
(3)累計繳費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如果出現了非員工自身意願而出現被辭退或者離職等情況後,勞動者可以通過社會保險中的失業保險來領取失業保險金,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時的領取上限為二十四個月,具體的領取上限會根據當事人的繳費年限來計算,在計算失業保險金時會根據當時的經濟水平來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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