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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媳婦要分割宅基地使用權款合法嗎

宅基地3.27W

兒媳婦要分割宅基地使用權款合法嗎

宅基地是政府給予農民用於修建房屋的土地,是農民的福利和權力。宅基地權款是宅基地所有所擁有的,當兒媳婦要分割宅基地使用權款屬於合法嗎?以及宅基地使用權款的歸屬是怎樣的。今天本站就會為您做詳細的解答。

一、宅基地使用權的確定

宅基地房屋權屬的確定我國一直未建立農村房屋所有權等級制度,宅基地房屋則歷經土改登記、及未新建、翻新、改擴建的演變。因此,在確定宅基地房屋權屬時,應綜合考慮土改證、宅基地使用證、建房用地審批等文件上核定的人員,以及房屋新建、翻新、改擴建等情況。

1、係爭房屋經土改登記,未經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及未新建、翻建、改擴建的,以土改時登記的權利人為房屋的權利人。

2、係爭房屋經土改登記及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未進行新建、翻建、改擴建的,以土改登記及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證核定人員為房屋的權利人。

3、係爭房屋雖經土改登記,但在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前後新建、翻建、改擴建的,以農村建房用地審批文件和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證核定人員為房屋的權利人。當事人以土改登記為證據主張房屋產權的,不予支持。有充分證據表明上述三種情況所列人員已被排除在權利人範圍之外的,不能再主張權利。確定宅基地房屋權利人的具體產權份額時,應當充分考慮仍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權利人以及對係爭宅基地上房屋一直進行維修、保養等義務的權利人利益。

二、宅基地房屋中未成年人權利的確認根據

《土地管理法》第62條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規定,通常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是以户的名義獲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確定一户農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權面積和房屋的建築面積時,一般以該户農村村民的人數作為主要參考依據。未成年人基於其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身份,與其他成員以一户的名義共同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權和房屋建設的許可,其父母等投資建造房屋的行為可視為包括未成年人在內的一户農村村民的共同投資。《物權法》第142條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建造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權屬於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農村建房用地審批文件中核定的未成年人可認定為宅基地房屋的共同所有權人。

三、宅基地使用權補償款的歸屬

農村宅基地房屋的動遷補償一般分為房屋補償和宅基地使用權補償。地上物的補償,應當歸屬房屋權利人。房屋原權利人已經死亡的,動遷補償款可依繼承關係進行處理。宅基地使用權補償款的分割,容易產生爭議,特別是非集體經濟組織的繼承人往往基於繼承關係而主張宅基地使用權,進而提出分割相應補償款。鑑於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很強的身份屬性,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無償提供給本集體成員享有的,並且按户計算。當一户出現人口減少,宅基地仍是由一户中剩餘的成員共同使用,宅基地使用權的補償款則由該户剩餘的成員共同所有。若該户已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雖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在他處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該宅基地使用權的補償款一般由該户房屋原權利人的繼承人取得,但集體經濟組織明確表示反對的除外。四、尚未取得安置房面積的購買權分割農村房屋動遷中,經常發生動遷部門與農村宅基地使用證的户主簽訂拆遷協議,把所有房屋共有人利益結算在一起,每人享受安置面積按一定金額預扣在動拆遷部門。由於安置房屋未實際取得,原房屋共有人就拆遷利益在分析家產時要求確認安置房面積的購買權,其實際是主張分割房屋的權利。鑑於被動遷人將來可能獲得的房屋實際面積、位置等尚處於不確定狀態,法院不宜進行確權、分割。若動遷款預扣在動遷部門用於購置安置房的,動遷款亦可不作處理。當事人要求確認安置房面積購買權的,法院可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但在裁判理由中告知當事人可在房屋實際面積、位置等確定後再行主張。1.確定宅基地房屋權利人的具體產權份額時,應當充分考慮仍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權利人以及對係爭宅基地上房屋一直進行維修、保養等義務的權利人利益。2.未成年人與其他家庭成員以一户的名義共同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權或房屋建設的許可,其父母等投資建造的行為,可視為包括未成年人在內的一户農村村民的共同投資,該未成年人享有共同所有權。3.農村宅基地房屋的動遷補償,一般分為房屋補償和宅基地使用權補償。地上物的補償,應當歸房屋權利人,原權利人已死亡的,可依繼承關係處理。4.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很強的身份屬性,按户計算,且應由本集體組織成員享有。當該户出現人口減少或個別轉出本集體組織的,宅基地使用權的補償款則由該户剩餘的成員共同所有。如該户已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雖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在他處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則由該户原權利人的繼承人取得補償款,但集體經濟組織明確表示反對的除外。5.房屋拆遷後尚未實際取得安置房的,當事人要求確認或分割安置房購買權的,法院可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但在裁判理由中告知當事人可在房屋實際面積、位置等確定後再行主張。農村宅基地房屋的動遷補償一般分為房屋補償和宅基地使用權補償。地上物的補償,應當歸屬房屋權利人。房屋原權利人已經死亡的,動遷補償款可依繼承關係進行處理。宅基地使用權補償款的分割,容易產生爭議,特別是非集體經濟組織的繼承人往往基於繼承關係而主張宅基地使用權,進而提出分割相應補償款。鑑於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很強的身份屬性,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無償提供給本集體成員享有的,並且按户計算。當一户出現人口減少,宅基地仍是由一户中剩餘的成員共同使用,宅基地使用權的補償款則由該户剩餘的成員共同所有。若該户已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雖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在他處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該宅基地使用權的補償款一般由該户房屋原權利人的繼承人取得,但集體經濟組織明確表示反對的除外。

綜上所述,宅基地權款的歸屬應當歸屬房屋權利人。但是當房屋原權利人已經死亡的,動遷補償款可依繼承關係進行處理。所以兒媳婦要分割宅基地使用權款是不合法的。以上就是本站為您做的兒媳婦要分割宅基地使用權款的問題解答,以及宅基地使用權款的歸屬。希望對您有一定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