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通過協議自願變更撫養權有效嗎
一、夫妻雙方通過協議自願變更撫養權有效嗎
般來説,變更孩子撫養權是否需要公證由離婚夫妻自己決定,因為,變更孩子撫養權可以先有離婚夫妻協商,協商不成可以提起訴訟解決;如果協商後訂立變更孩子撫養權協議書,或者進行變更孩子撫養權協議書公證的,是法律允許的,但是,無論怎麼樣,最後都需要法院裁定確認更孩子撫養權協議,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則後果自負。
變更撫養權協議書是父母雙方就孩子的撫養權問題,通過協商、自願的方式,在孩子撫養權、撫養費、探望權等問題上達成一致後訂立的協議。
二、撫養費
撫養費是父母或其他對未成年人負有撫養義務的人,為未成年人承擔的生活、教育等費用。
我國法律上的撫養費,是指當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支付給未成年人的費用。
三、撫養費的變更情況
撫養費的變更包括增加、減少和免除三種情況。撫養費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時提出的,除了因物價調整,原定數額難以維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學、實際所需撫養費用超過原定數額以外;還可能因為子女身患疾病,撫養一方無力支付全部醫療費用;或有給付義務的一方經濟收入顯著增加,在這種情況下,子女與其生活水平相差懸殊等。反之,有給付義務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況下也可減免給付撫養費。 減少給付情況,主要指給付一方,由於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經濟相當困難,無力按原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一方又能負擔子女的大部分撫養費,那麼可請求減少給付。
四、承擔方式
1、由父母雙方協議
父母通過平等自願協商,就撫養費的有關問題達成明確具體的協議,不損害子女的合法權益的,應予准許。但是,協議應當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不得損害子女的合法權益。為了防止父母雙方損害子女利益的發生,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應當認真根據雙方的經濟狀況、能力、子女的需要、當地的生活、教育水平等進行審查,如果協議不利於子女的,就不應准許。
2、由人民法院判決
雙方協議不成,或者其協議不予准許時,應由人民法院從保護子女合法權益、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出發,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依法做了判決。
夫妻雙方通過協議自願更改孩子撫養權,在法律上是可行的,同時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要知道孩子不僅是一個家庭的未來更是一個國家的未來,所以對於子女由誰撫養如何撫養等子女撫養的問題我國法律是做出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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