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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關於套取社會保險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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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關於套取社會保險基金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為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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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社會保險




    以個人身份繳納的社會保險只有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兩種。按照規定,靈活就業的人員,以個人名義自願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基本養老保險,不納入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的參加人羣範圍。



    而且,單位為職工繳納社保是帶有強制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72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是由個人和企業分別繳納的,一般企業佔大頭(全國各地繳費比例有所不同),如北京市2016年的社保繳費比例為:



    1. 養老保險費:單位繳納19% ,個人繳納8%



    2. 失業保險費:單位繳納0.8% ,個人繳納0.2%



    3. 醫療保險費:單位繳納10% ,個人繳納2%



    在我國國家,社會保險在很大程度上幫助人們減少經濟負擔的同時,也能給當事人帶來一定的穩定收入,這也是屬於一種投資。廣大羣眾在辦理社保期間,應當提前將所需要的材料和證明準備充分,以免在辦理時給自己造成時間的浪費。更多問題可以諮詢辦理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