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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取保候審,刑事訴訟法保證金保證金規定是怎樣的?

關於取保候審,刑事訴訟法保證金保證金規定是怎樣的?

如果犯罪嫌疑人沒有社會危害性,符合國家規定的取保候審條件,在繳納一定保證金的情況下就可以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手續辦理完成之後就可以暫時恢復自由,等待法院的出庭。那關於取保候審,刑事訴訟法保證金保證金規定是怎樣的?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介紹。

一、關於取保候審,刑事訴訟法保證金保證金規定是怎樣的?

第七條

保證金的數額,應當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經濟狀況以及案件的性質、情節、以及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等情況,綜合考慮確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應當根據不同類型案件的性質、結合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確定本地區收取保證金的數額標準,以及需經地、市以上審批的數額標準。其中,結經濟犯罪、侵犯財產犯罪或者其他造成財產損失的犯罪,可以按涉案數額或者直接財產損失數額的一至三倍確定收取保證金的數額標準;對其他刑事犯罪,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保證金的數額標準可以確定在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第八條

保證金必須在決定取保候審時一次性交納。

第九條

保證金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屬、或者單位向指定的交納。

嚴禁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吞保證金。

第十條

公安機關在通知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時,應當告知其必須遵守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以及違反規定應當承擔的後果,並在上註明。

第十一條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其違法行為的情節,決定沒收保證金的一部或者全部,並且區別情形,責令其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變更為、提請予以逮捕。

第十二條

決定沒收保證金的,應當經過嚴格審核後,報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決定沒收保證金數額的審批權限,與決定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數額的審批權限相同。

第十三條

沒收保證金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在七日以內向犯罪嫌疑人宣讀,並責令其在上簽字或者蓋章。

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公安機關應當在七日以內將沒收保證金的決定,向犯罪嫌疑人的家屬、或者單位宣讀,並要求其家屬、或者單位的負責人在上簽字或者蓋章。其家屬、法定代理人或者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上註明。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決定沒收犯罪嫌疑人的保證金後,應當及時通知指定銀行將沒收的保證金,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上交國庫。

第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對沒收保證金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之日起的十五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議一次。

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書之日起的三十日以內作出複議決定。上級公安機關複議後,決定撤銷或者變更沒收保證金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二、可取保候審的條件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未滿一週歲的嬰兒的婦女;

(4)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5)提請逮捕後,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需要複議、複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的偵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偵查、審查起訴或者審判的;

(7)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複議、複核的。

(8)持有有效護照和其他有效出入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它是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和犯罪嫌疑人犯罪情節的嚴重程度來決定的。但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之後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規定,如果出現違法行為的,保證金會被全部或部分沒收,甚至可能被重新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