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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試用期不交社保規定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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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試用期不交社保規定合法嗎?

公司試用期不交社保規定合法嗎?

公司試用期不交社保的規定是不合法的,試用期也需要按照有關規定的標準來交納社保,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所以即使是在試用期,用人單位必須為員工繳納社保。

二、《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中有關社保交納的規定

第五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繳費單位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非生產經營性單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應當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條例施行前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單位,應當依據條例第八條,持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證件和資料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條例施行前已經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單位,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辦社會保險登記。

第六條 社會保險登記實行屬地管理。

繳費單位具有異地分支機構的,分支機構一般應當作為獨立的繳費單位,向其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單獨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跨地區的繳費單位,其社會保險登記地由相關地區協商確定。意見不一致時,由上一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登記地。

第七條 繳費單位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時,應當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表,並出示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營業執照、批准成立證件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

(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第八條對繳費單位填報的社會保險登記表、提供的證件和資料,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即時受理,並在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

對於公司未及時給勞動者交納保險的行為,是屬於違法有關法律規定的行為,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並要求支付規定標準的社保待遇,但如果涉及到造成了嚴重的違法行為的,還可以起訴到法院,並由法院進行合法的判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