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鑑定不服起訴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國家各級行政部門在開展工作的時候,是有義務幫助我國公民探究生活當中某些事物的真相的,而且法律給予了我國公民絕對的話語權和與之對抗的權利。我們就拿職業病鑑定的這件事情來説,職業病的鑑定結論很顯然也不屬於一次鑑定為最終結果的。那麼,職業病鑑定不服起訴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職業病鑑定不服起訴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職業病鑑定是勞動者對職業病診斷結果不服,向衞生行政部門設立的職業病鑑定部門進行申訴,一般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三個月內,對結果不認可時進行申訴,目前,進行職業病鑑定需要的材料與職業病診斷相同,具體規定可以依照國家法律《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辦法》。
在接到職業病鑑定結論後,如果對其有異議的,可以在30日內到市級衞生行政部門申請再次進行職業病診斷鑑定。通過再一次鑑定後,仍有對鑑定結論有異議的,也不用擔心,還可以在15日內到省級衞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鑑定,但此時省級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為最終鑑定。
其實,很多情況中,職業病鑑定結論有誤的情況較少,因此,員工在鑑定職業病前,應先明確自己是否真的患上職業病,按照法律上的規定,鑑定職業病必須具備四個條件:
1、患病主體是企業、事業單位或個體經濟組織的;
2、必須是在從事職業活動的過程中產生的;
3、必須是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4、必須是國家公佈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所列的職業病。
二、職業病構成要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的職業病防治法,必須具備四個條件:
1、患病主體是企業、事業單位或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
2、必須是在從事職業活動的過程中產生的;
3、必須是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4、必須是國家公佈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所列的職業病,四個條件缺一不可。
根據我國《職業病防治法》、《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進行職業病鑑定的,其所花費用都應該由用人單位承擔。
三、申請職業病應該提供什麼材料?
第十一條 申請職業病診斷時應當提供:
(一)職業史、既往史;
(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複印件;
(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
(四)工作場所歷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資料;
(五)診斷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關材料。用人單位和有關機構應當按照診斷機構的要求,如實提供必要的資料。
沒有職業病危害接觸史或者健康檢查沒有發現異常的,診斷機構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二條 職業病診斷應當依據職業病診斷標準,結合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臨牀表現和醫學檢查結果等資料,進行綜合分析做出。
對不能確診的疑似職業病病人,可以經必要的醫學檢查或者住院觀察後,再做出診斷。
第十三條 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病人臨牀表現之間的必然聯繫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後,應當診斷為職業病。
第十五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做出職業病診斷後,應當向當事人出具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明確是否患有職業病,對患有職業病的,還應當載明所患職業病的名稱、程度(期別)、處理意見和複查時間。市人民政府規定。
可見,職業病鑑定不服起訴也是要求當事人逐級進行起訴的,所謂逐級,比如説自己的職業病鑑定是在縣級地區申請的,不服的話,分別向市級,省級提起申訴,而最終省級下達的職業病鑑定結論當事人就只能夠接受了。在這一過程當中,大家要注意關於職業病起訴的時間問題,以免錯過了時間,衞生行政部門就不會受理起訴的請求了。
-
工傷1至4級勞動關係確認之後如何處理?
一、工傷1至4級勞動關係確認之後如何處理?用人單位的話確定勞動關係後應即時與勞動工簽訂勞動合同,按照國家規定給員工辦理社會保險。確認勞動關係後再進行工傷認定;另一方面是勞動者投石問路,先看看仲裁或法院對勞動關係是否確認,如果予以確認了,就會進一步提出要...
-
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解讀
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解讀1、什麼是職業病所謂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職業病的分類和目錄由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勞動...
-
工傷免責條款的效力是什麼?
一、工傷免責條款的效力是什麼?實踐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簽定的勞動合同中,往往有“工傷自負”“概不負責”等免責條款,這種條款違反憲法關於勞動權的保護原則,違反民法誠實信用原則、公平原則,不符和“法律和社會公德原則”,應當是無效的。依據這一原則,對於所有在...
-
甲方代扣代繳工傷保險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為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