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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補充起訴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刑訴法補充起訴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大家都知道,如果是在一些刑事方面的案件是需要進行起訴的,當然起訴,需要進行一定的材料的收集。起訴他是有時間限制的。但是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很多案件,他是進行補充起訴的。因此很多人想了解一下刑訴法補充起訴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刑訴法補充起訴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補充立案是指對已經立案偵查的案件,在偵查期間又發現新的共同犯罪嫌疑人,決定併案偵查時,將新的共同犯罪嫌疑人列為同案的犯罪嫌疑人。 補充立案刑事訴訟沒有單獨條款規定。只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立案必須具備的兩個條件:

有犯罪事實存在。該犯罪事實依法需追究刑事責任。 就應當對新發現的犯罪嫌疑人補充立案,併案偵查。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2、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3、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二、刑事自訴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59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有適格的自訴人。在法律規定的自訴案件範圍內,遭受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被害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因受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告訴,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以及由於年老、患病、盲、聾、啞等原因不能親自告訴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

2、有明確的被告人和具體的訴訟請求。自訴案件的刑事訴訟程序由於自訴人的起訴而引起,對於自訴案件,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均不介入,因此沒有公安機關的偵查和人民檢察院的審查起訴。自訴人起訴時應明確提出控訴的對象,如果不能提出明確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自訴案件不能成立。自訴人起訴時還應提出具體的起訴請求,包括指明控訴的罪名和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何種刑事責任。如果提起刑事自訴附帶民事訴訟,還應提出具體的賠償請求。

3、屬於自訴案件範圍。屬於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的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三類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確定的具體的自訴案件。

首先,小編在這裏必須明確地告訴大家,刑事訴訟法當中補充起訴的規定指的是再練偵查,以後發現有新的犯罪嫌疑人,應當補充起訴,所以在這個問題當中需要注意的是,必須要有犯罪事實的存在。

標籤:刑訴法 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