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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職業病鑑定流程有哪些?

一、東莞市職業病鑑定流程有哪些

東莞市職業病鑑定流程有哪些?

東莞職業病鑑定機構是否具有職業病診斷資質?

東莞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已於2003年取得職業病診斷資質。目前可以診斷的職業病類別為職業中毒。

申請職業病診斷需提供哪些資料?

申請職業病診斷時勞動者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勞動者的身份證複印件(如申請人和勞動者不是同一個人,需提供申請人的身份證複印件);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書面證明材料;

明確的職業史;

本次患病的住院病歷及所有臨牀檢測結果;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複印件;

工作場所歷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資料。 提供者需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所有複印件(身份證除外)需加蓋提供材料單位的公章,並註明“複印件與原件相符”。

申請職業病診斷有什麼程序?

申請

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做出診斷的醫療衞生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衞生行政部門申請鑑定。

設區的市級衞生行政部門組織的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負責職業病診斷爭議的首次鑑定。

組成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

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由相關專業的專家組成。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設立了相關的專家庫,在需要對職業病爭議作出診斷鑑定時,由當事人或者當事人委託有關衞生行政部門從專家庫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參加診斷鑑定委員會的專家。

需要指出的是,設區的市級衞生行政部門不設立專家庫。因為不管是首次鑑定還是再鑑定,都應從該省、自治區、直轄市職業病診斷鑑定專家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參加診斷鑑定委員會的專家。

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組成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鑑定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由鑑定委員會推舉產生。

申請鑑定相關資料。

職業病診斷鑑定申請書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職業病診斷所需的各項材料

其他有關資料

除職業病診斷鑑定申請人提供的資料外,如果因職業病診斷鑑定需要用人單位提供有關職業衞生和健康監護資料時,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鑑定委員會根據需要還可以向原職業病診斷機構調閲有關的診斷資料。勞動者和有關機構也應當提供與職業病診斷、鑑定有關的資料。

審查材料、調查取證。

根據規定,鑑定委員會應認真審查當事人提供的材料,必要時可以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對被鑑定人進行醫學檢查,對被鑑定人的工作場所進行現場調查取證。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還可以根據需要邀請其他專家參加職業診斷鑑定。邀請的專家可以提出技術意見、提供有關資料,但不參與鑑定結論的表決。

作出鑑定結論。

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依照有關規定和職業病診斷標準,運用科學原理和專業知識進行綜合分析,做出鑑定結論,並製作鑑定書。鑑定結論的作出應以鑑定委員會成員過半數通過為準,同時應當將鑑定過程如實記載下來。

對鑑定結論有異議

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原鑑定機構所在地省級衞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鑑定。也可以選擇向人民法院起訴。

職業病鑑定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鑑定取證費包括:工作場所調查、勞動者體檢、實驗室檢查費用;鑑定資料費;鑑定專家會議審議費等)

在東莞市職業病鑑定流程中可以看出職業病影響着我們每一個人的身體健康,同時依照法律所規定的相關流程來鑑定。職業病也屬於工傷的一種,為了自己的身心的健康,在得到醫院確診自己確實患有職業病的同時,要及時就診心理醫生,或者可像所在單位申請相應的補償或者假期,不要因此影響了自己的正常生活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