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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待遇按照工傷時上年的數額進行賠償嗎?

一、工傷待遇按照工傷時上年度的數額進行賠償嗎?

工傷待遇按照工傷時上年的數額進行賠償嗎?

應該是訴訟終結前的上一年度的數額進行賠償,不是上年度的數額進行賠償。從法律的公平公正、法律的宗旨看,如果是發生工傷時的上年度,那麼數額低很多,不公平。所以應該是訴訟終結前的上一年度,這樣也與人身損害賠償條例規定的上一年度相統一,實現法律的統一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職工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間為一年。職工只有被認定為工傷,才有可能進一步主張權利,因而該一年為訴訟時效期間。

二、警察享受工傷什麼待遇

人民警察的工傷標準,按照《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的標準享受相應的待遇。

工傷賠償標準:

1、一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7個月

2、二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5個月

3、三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3個月

4、四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1個月

按月享受傷殘津貼(按月支付)

1、一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90%

2、二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5%

3、三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0%

4、四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5%

(注: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1、五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8個月

2、六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6個月

傷殘津貼

1、五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0%

2、六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60%

(注:難以安排工作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按照月發給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1、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3個月

2、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1個月

3、九級傷殘=本人工資×9個月

4、十級傷殘=本人工資×7個月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警察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並且工作性質比較特殊,具有一定的潛在危險,如果在執法的過程中,因為抓獲歹徒或者是其他行為導致身體受到傷害的,屬於工傷,我國法律規定了警察工傷的工傷待遇,如果達到傷殘,還有傷殘補助金。

工傷發生之後,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應該及時的進行工傷認定,工傷認定通常都是由用人單位進行的,但是,現實生活中,很多單位推卸責任,員工可以自己或者是委託家人進行認定,工傷賠償也只能是認定為工傷之後才可以獲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