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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事故雙賠

工傷保險事故雙賠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為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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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對於工傷保險事故雙賠是怎麼樣的

 所謂工傷雙賠,是指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傷的職工,在獲得民事損害賠償之後,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後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覆》([2006]行他字第12號)、《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4〕9號)第八條規定,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從第三人處獲得民事賠償後,可以獲得除醫療費用之外的工傷保險待遇補償。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二條  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後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覆》
  ([2006]行他字第12號)
  新疆維吾爾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xx分院:
  你院《關於因第三人造成工傷死亡的親屬在獲得高於工傷保險待遇的民事賠償後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原則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的傾向性意見。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八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從第三人處獲得民事賠償後,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釋〔2014〕9號
  第八條 ……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希望以上的信息對你在工傷保險事故雙賠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