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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事故賠償

工傷保險事故賠償

受工傷的勞動者最關心的就是工傷賠償,而工傷賠償的標準是由工傷鑑定結果決定的,在工傷鑑定結果的基礎上,按照法定的工傷賠償計算方式進行相關計算,得出的最終結果就是勞動者工傷賠償的數額。 為了充分保護工傷糾紛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保護工傷職工及其親屬的合法權益,我國的有關法律法規對工傷糾紛現定了多種解決途徑。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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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事故賠償兼得

補償原則(損失填補原則)而非賠償原則,交通事故賠償、第三人所致人身損害賠償和工傷待遇不可兼得。

理由:

1、《工傷保險條例》並沒有明確規定交通事故、第三人所致人身損害賠償和工傷競合的情況下受害人的賠償辦法,沒有作出規定並不説明受害人可獲得雙重賠償,要求雙重賠償必須要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目前我國沒有任何法律明確規定受害人在此情況下可獲得雙重賠償。

2、《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意圖,只是為了使勞動者及時獲得經濟補償,而不是為了使受害人因此而獲得額外的經濟利益。《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條規定:“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制定本條例。”國家推行工傷保險的目的,只是為了使工人救治得到一定的保障,使工人的損失得到一定的補償。所謂補償,是指對受害人的經濟損失填滿即可。補償不同於賠償,當受害人已得到人身損害責任方足額經濟賠償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已無須再給予補償,這才是條例的本意。

3、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規定也不支持雙重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適用法律的若干規定》第十二條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近親屬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此條第一款,是在沒有第三人侵權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工傷待遇的規定;本條第二款是在有第三人侵權的情況下,當事人有選擇權,既可依工傷條例要求工傷待遇,也可選擇依人身損害賠償要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並沒有規定賠償權利人既可向單位主張工傷待遇,又可要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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