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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辦理產權證的,是否可以主張違約金

逾期辦理產權證是房地產糾紛的熱點問題之一。開發商延期辦理產權證不僅造成房屋權屬關係不明,購房者在行使轉讓、抵押、租賃、投資等權利時也面臨阻力。主張違約金是買家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合理行為,而購房者能夠獲得賠償金的金額往往以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為主。
根據我國物權法的相關規定,房屋產權以登記為準。也就是説房屋的交付是以到房管部門登記、買主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後才算完成。由於出賣人在規定期限內沒有向買方提供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全部手續,並協助辦理,就是沒有完全履行房屋買賣合同。由於出賣人的原因使得房屋一直沒有交付完成,構成違約,理應支付違約金。而違約金的金額往往以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為主。

逾期辦理產權證的,是否可以主張違約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