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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無效都有哪些規定

涉外婚姻無效都有哪些規定

一、涉外婚姻無效都有哪些規定

根據《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結婚條件,適用當事人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沒有共同國籍,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或者國籍國締結婚姻的,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

第二十二條規定:結婚手續,符合婚姻締結地法律、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的,均為有效。

涉外婚姻與國內婚姻相比,情況比較複雜,這種婚姻的締結、恢復或解除,須為當事人雙方所在國的法律認可。

在中國境內辦理涉外婚姻登記,必須遵照中國的婚姻法律。所以説,涉外無效婚姻説起來和我國國內公民之間的無效婚姻在法律規定上是一致的,也就説,在我國境內結婚的,無論是中國人之間結婚,還是中國人與外國人,與港澳台居民等結婚,一樣適用我國婚姻法關於無效婚姻的規定。具體説來,是怎麼樣的呢?

二、各類法律法規對無效婚姻的規定

(一)我國對無效婚姻的規定

婚姻無效的原因有: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對於無效婚姻的法律後果,“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二)新的《婚姻登記條例》取消了對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以及對重婚事實向檢察機關舉報的規定,弱化了婚姻登記機關的司法職能。使得婚姻無效的宣告請求權人只是限定在婚姻當事人及其利害關係人。

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包括:

1、以重婚為由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2、以未到法定婚姻為由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3、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4、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5、未根據規定到有關部門登記辦理手續的也視為無效婚姻。

只要是無效的婚姻,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之間也不具有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應當予以解除。

(三)誰可以提出解除無效婚姻?

(1)任何人發現無效婚姻,都有權檢舉和揭發;

(2)當事人以及利害關係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提出該婚姻無效;

(3)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發現有無效婚姻的,應當主動依職權解除該婚姻。

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查明確實是無效婚姻時,應當收回被騙取的結婚證,宣告該婚姻無效,解除當事人之間的同居關係,並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及所生子女作適當處理。

(四)涉外無效婚姻法律問題,涉外無效婚姻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因此,我國公民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結婚,適用中國法;我國公民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外結婚適用婚姻舉行地國家的法律。

中國公民和外國人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即是説要看涉外婚姻一方在哪裏訴訟。如果是在中國訴訟,在外國訴訟,就適用該外國的相關婚姻實體法律。

而我們所説的涉外無效婚姻,所以可能還得涉及到婚姻的確認問題。一般來説婚姻是否有效力應以符合婚姻締結地的法律為前提條件,只要在婚姻締結地合法,我國法院一般認定其合法性。當然,我國的法院要求對國外登記結婚的結婚證書進行認證。具體的認證會有一定的程序,如何過認證合法,會被中國法律認為有效、合法的,予以承認。

涉外婚姻的問題,本文已經有所闡述,但是涉外婚姻涉及的問題是比較多的,需要大家認真的應對,對於涉外婚姻無效的情形和條件,小編也做了説明,婚姻無效意味着不受法律保護。因此,這也是在提醒大家要確保自己的涉外婚姻能夠符合法律的規定和要求,確保自己的婚姻權益得到保護,這一切都離不開有效的涉外婚姻。

標籤:無效 涉外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