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訴訟仲裁 > 訴訟管轄

民事訴訟案件管轄的特點

根據上述原則,民訴法規定了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專屬管轄、指定管轄和移送管轄等制度。

民事訴訟案件管轄的特點

一、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指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案件的分工權限。我國的人民法院有四級,即: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每一級人民法院都有權受理第一審案件。

二、地域管轄

地域管轄是指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案件的權限分工。地域管轄包括一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制度。

(一) 一般地域管轄 一般地域管轄實行的是“原告就被告”原則,即原告必須到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由該人民法院受理案件。

(二)特殊地域管轄 特殊地域管轄,是指某些特殊的民事案件採用特殊的標準來確定管轄的制度。特殊地域管轄優於一般地域管轄。

三、專屬管轄 專屬管轄是指法律規定了某些特殊類型的案件專門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轄。凡是規定專屬管轄的案件,既不允許外國法院管轄,也不允許當事人協議選擇國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轄。專屬管轄的效力優於一般地域管轄和特殊管轄。

四、協議管轄

協議管轄,又稱為合意管轄或約定管轄,是指當事人在民事糾紛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後,以書面方式約定訴訟管轄法院。協議管轄不同於選擇管轄。選擇管轄是指兩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選擇向任何一個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

五、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

(一) 移送管轄 移送管轄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後,發現自身對案件無管轄權,依法將案件移送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法院接到起訴後,應當審查對案件是否有管轄權,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不能立案受理。如果審查時沒有發現,在立案受理後才發現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就應移送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拒絕接受。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這樣才能防止人民法院之間在管轄問題上爭執不休,影響案件的及時受理。移送管轄一般發生在同級人民法院之間,但有時也發生在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

(二) 指定管轄 指定管轄是指在特殊情況下,由上級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將某一案件指定下級人民法院管轄。指定管轄適用於以下兩種情況:

六、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如審判人員必須迴避,無法組成合議庭的,或者由於遭受了嚴重的自然災害,無法在本轄區內行使管轄權。在這種情況下,該院必須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一本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管轄。

七、管轄權異議

管轄權異議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向受訴法院提出該院對案件無管轄權的主張。管轄問題的複雜性有時會使當事人和人民法院之間產生對管轄權的爭議。為使當事人能有機會向人民法院表達在管轄權問題上的不同意見,保證人民法院的正確行使管轄權,《民事訴訟法》第38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以上七點是我國民事訴訟案件管轄的特點,訴訟活動的前提就是管轄制度,只有先明確了管轄權,才能保證訴訟的順利進行,只有先解決了管轄問題,才能確定法院行使審判的權力,才能避免各級法院之間推卸責任互相扯皮,才能為當事人提起訴訟提供便利,也能體現出我國致力於建立法制社會的努力和我國法律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