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混同侵權責任是什麼?
一、財產混同侵權責任是什麼?
財產混同侵權責任是需要承擔連帶的責任。按照《會計法》的規定,進行析產,分清哪些屬於企業財產,哪些屬於法定代表人個人財產。同時建立賬本,分別列入。公司經營場所、主要生產設備和辦公設施與其股東、關聯公司的營業場所基本同一;股東、關聯公司與公司財務公章的混用,都會被認定為財產混同,而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各部分混同的連帶責任
(1)因財產混同,導致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財產混同的情形有:企業主隨意挪用公司資金;母公司隨意處置子公司的資產,控制子公司的資金往來;關聯公司的成本由一個公司承擔,而盈利轉化為另一公司的財產等;公司經營場所、主要生產設備和辦公設施與其股東、關聯公司的營業場所基本同一;股東、關聯公司與公司財務公章的混用,都會被認定為財產混同,而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因機構混同,導致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組織機構交叉主要發生在母子公司和姐妹公司之間,通常表現為“兩塊牌子、一套人馬”:法定代表人、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一致,相互兼任、統一調配,參與公司經營的主要業務員一致。甚至子公司沒有管理層,母公司管理層即為子公司管理層存在等情況。
(3)因業務混同,致使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業務混同是指公司與股東或關聯公司之間的主營業務、經營行為、交易方式等發生混同。通常表現為:公司在生產、經營、交易活動中喪失獨立意志;股東、關聯公司與公司之間的共同業務,由一方實際控制和實施等。
(4)人格混同不僅須承擔民事責任,可能產生刑事責任風險。
企業主利用自己對公司的絕對控制優勢,隨意將公司的財產非法佔為己有或挪作他用,除了要對公司債務承擔民事連帶責任外,情節嚴重的,還有可能觸犯職務侵佔罪和挪用資金罪。
在當代的社會,如果説公司的財產和個人的財產發生混同這種情況的話,那麼是需要完成析產手續的概念的,如果説沒有辦法細查的話,那麼在承擔侵權責任這個方面就需要承擔連帶責任,這是屬於法律當中所規定的,所以提醒大家注意一定要弄清楚哪些是個人財產,哪些是公司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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