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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羈押時限

公安局羈押時限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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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辦案時限有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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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的生活中我們和公安局的聯繫越來越緊密,我們都知道有大大小小的案件都可以通過公安局解決,那麼更加詳細的瞭解公安局的辦事流程將會更加方便我們高效的處理各類相關事務。本文就公安局辦案時限進行了詳細的解釋。


  一、傳喚、拘傳

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二款(原第92條)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二、取保候審
  

《刑事訴訟法》第77條第一款(原第58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三、監視居住

《刑事訴訟法》第77條第一款(原第58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四、刑事拘留

《刑事訴訟法》第89條第一款(原第69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第83條第二款(原第64條)規定,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84條(原第65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五、逮捕

《刑事訴訟法》第91條(原第71條)規定,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

1、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2、《刑事訴訟法》第92條(原第72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3、《刑事訴訟法》第90條規定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4、《刑事訴訟法》第95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説明不同意的理由。

5、《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原第124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6、《刑事訴訟法》第156條(原第126條)規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7、《刑事訴訟法》第158條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8、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起訴、審判。

9、《刑事訴訟法》第169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10、《刑事訴訟法》第171條第三、四款規定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11、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12、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第二次補充偵查後移送檢察機關一般情況延長期限30天,延長期限15天。


  六、扣押、凍結

1、《刑事訴訟法》第143條(原第118條)規定,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

2、《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236條(原第229條)規定,凍結存款、匯款等財產的期限為六個月。凍結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證券的期限為二年。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公安機關應當在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繼續凍結手續。每次續凍存款、匯款等財產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3、每次續凍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證券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繼續凍結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二百三十三條的規定重新辦理凍結手續。逾期不辦理繼續凍結手續的,視為自動解除凍結。


  七、律師參與訴訟
  

1、《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九條(原第44條)規定,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動犯罪案件,辦案部門應當在將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羈押時書面通知看守所;

2、犯罪嫌疑人被監視居住的,應當在送交執行時書面通知執行機關。

3、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要求會見前款規定案件的在押或者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提出申請。

4、 對辯護律師提出的會見申請,應當在收到申請後四十八小時以內,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作出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除有礙偵查或者可能泄露國家祕密的情形外,應當作出許可的決定。

5、《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50條規定辯護律師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看守所應當在查驗其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後,在四十八小時以內安排律師會見到犯罪嫌疑人,同時通知辦案部門。

6、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動犯罪案件、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押或者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時,看守所或者監視居住執行機關還應當查驗偵查機關的許可決定文書。

綜上我們可以知道,公安局在處理案件時的各個階段,其中包括傳喚、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扣押凍結和律師參與訴訟等一共七個階段都有着相關法律規定的時效。辦案人員需要按照公安局辦案時限進行自己的工作,同樣我們可以根據這個時效來配合公安局的工作。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律師365深圳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