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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能繼續羈押嗎?

一、什麼是羈押期限

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能繼續羈押嗎?

羈押是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在終審判決前的暫時關押。

羈押不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措施,而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附帶性後果。

羈押期限,是指拘留和逮捕的法定期限。羈押期限包括: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三階段的期限。

二、羈押的期限

根據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一般案件不超過兩個月,案情複雜的不超過3個月。但有四種重大複雜案件經省級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再延長兩個月:一是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二是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三是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四是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此外,對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再延長兩個月。對人民檢察院決定需要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檢察機關對審查起訴的案件不得超過一個半月;一審、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各自不超過一個半月;上述四種重大複雜案件,經省級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各再延長一個月;如果檢察院提出需補充偵查,應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

三、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能繼續羈押嗎

如果司法機關在羈押期限屆滿後仍不放人的,作為公民應當如何處理呢?法律對此也有規定,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這裏的“法定代理人”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近親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其他辯護人”是指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擔任辯護人的。司法機關對被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如何處理,法律規定了三種辦法:一是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應當予以釋放;二是對於取保候審超過十二個月或者監視居住超過六個月的,應當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三是變更強制措施,如對被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羈押,改為採取取保候審。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能繼續羈押嗎?綜上所述,司法機關是不能再繼續羈押的,但是可以採取取保候審。文中也列舉了公民在面對羈押期限屆滿後不放人這類事件時,該如何應對的方法。需要提醒的是,犯罪嫌疑人如果真的犯罪了,逃得過一時卻逃不了一世。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徐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