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羈押時限37天滿後就需要釋放羈押者嗎?
一、公安局羈押時限37天滿後就需要釋放羈押者嗎?
公安局羈押時限37天滿後,並不是一定就需要釋放羈押者,因為在這段時間內公安機關可以提出逮捕請求,如果刑事拘留滿37天,檢察院認為應該批捕的,就會發放《逮捕證》;如果認為不需要批捕的,會向公安部門送達《不予批捕通知書》,公安部門在收到《不予批捕通知書》之後,必須立刻放人。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 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審查後,根據案件情況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內,依法辦理提請批准逮捕手續;
(二)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後,直接向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
(三)拘留期限內未能查清犯罪事實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後,繼續偵查;
(四)具有本規定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撤銷案件,釋放被拘留人,發給釋放證明。需要予以行政處理的,依法處理。
二、被超期羈押怎麼辦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説明不同意的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如果被超期羈押,可以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行使權利,以維護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果被超期羈押,可以要求變更強制措施或者解除強制措施。而且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超期羈押,最後案件被撤銷、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當事人可以要求刑事賠償。當然,申請變更強制措就很困難了,申請刑事賠償更加艱難。
需要明確的是,司法審理程序是非常嚴謹的,在不同的階段都需要完成既定的任務,若是在羈押限時三十七天內,由偵查人員收集到一定的證據,必須由公安機關對批捕的情況進行認定後果進行合法的處理和認定,然後做出是否釋放羈押主體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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