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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工是否享受工傷待遇

臨時工是否享受工傷待遇

一、臨時工是否享受工傷待遇?

臨時工也可以享受工傷待遇,工傷不存在臨時工之説,只要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且受傷情況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十五條之規定(且不存在第十六條規定之情形)的,無論是否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都應認定為工傷並按工傷待遇獲得賠償。

《工傷保險條例》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應當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户的僱工,均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二、工傷職工享受待遇資格確認條件是什麼?

1、已參加工傷保險;

2、經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

3、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工傷的(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4、需轉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須在社保局填寫《工傷職工轉院轉診申請表》,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准同意。

5、工傷認定單位與繳費單位須一致。

三、臨時工存在的弊端

大量存在的臨時工,給經濟社會發展帶來諸多弊端。臨時用工不穩定,隨時有可能被解僱,勞動者權益難以維護;不上保險,出了工傷無人負責;同工不同酬、用工雙軌制,不利於社會公平公正和諧穩定。對企業而言,僱用臨時工看似減少了用工成本,但每僱用一次臨時工,就意味着需要從頭開始培訓,無形中增加了培訓成本;加上臨時工多數都是非熟練工,難以保證工作質量,對企業長久發展顯然不利。

更遑論近期的“臨時工”現象。許多領域一出事,臨時工就成了替罪羊。一方面,這些事確實有可能是臨時工乾的,因為他們沒有長期意識,也缺乏職業道德培養和技能培訓,只要給錢,讓咋幹就咋幹;另一方面,臨時工容易成為相關方面推脱責任的渠道,既損害了政府形象,也不利於問題的解決,難以推動社會進步。

只要臨時工本人確定就是工傷,國家法律制度,包括司法機關肯定會支持臨時工提出來的工傷待遇索賠的,公司總不能因為當事人的身份是臨時工就可以忽略了崗位安全培訓,而且臨時工在工傷事故中可以享受的工傷待遇也要實事求是的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