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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賠償時效起算的幾種情況

工傷賠償時效起算的幾種情況

申請工傷賠償的的時效究竟從何時起算,在實踐中是幾種不同的情況,時效起算點不同時效的最後時間也是不一樣的。所以本站小編在本文即將為您介紹幾種關於工傷賠償時效起算的不同情況以,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1、在通常情況下,工傷事故發生後,傷害結果也隨即發生,傷害結果發生之日也就是事故發生之日,故對於“事故傷害發生之日”的理解不會產生歧義。但在工傷事故發生後,傷害結果並未馬上發生,而是潛伏一段時間後才實際發生,即傷害結果發生之日與事故發生之日不一致的特殊情況下,“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應當理解為傷害結果發生之日,並以之作為工傷認定申請時效的起算時間。

2、文義解釋是正確理解法律條文的首選方法。《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事故傷害發生之日”,從字面含義上看,“事故”是對於“傷害”的修飾和限制,即這裏的“傷害”是基於工傷事故而發生的,傷害結果與工傷事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據此理解,“事故傷害發生之日”就是指傷害結果發生之日,而不是事故發生之日。

3、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前提,是工傷事故傷害結果已經實際發生。工傷事故發生後,如果傷害後果尚未發生,上述工傷認定申請主體無法預知是否會產生傷害後果、會產生什麼樣的傷害後果,也無法預知傷害後果會引發什麼樣的損失,當然也就無從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因此,正確理解《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應當認定“事故傷害發生之日”即為工傷事故傷害結果實際發生之日,而不是工傷事故發生之日。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工傷認定申請時效雖然與民事訴訟時效不同,但在判斷時效起算時間時,應當參照上述關於民事訴訟時效起算時間的規定。勞動保障部門在確定工傷認定申請時效的起算時間時,應當以工傷事故傷害結果實際發生的時間為標準。

以上就是關於工傷賠償起算點幾種情況的介紹,希望能夠給您一定的幫助,同時,由於起算點不同可申請賠償的時效時間也會有所變化,當然大家一定要在時效內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為在時效內是解決問題的最佳時機。所以如果您遇到相關問題還請同本站網的律師進一步溝通,我們會結合您的具體情況給你最適宜的建議和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