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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解除勞動合同補償的規定是什麼?

沒有補償。職工被判處緩刑,單位據此解除與該職工的勞動合同的,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為被判處緩刑屬於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範疇。

緩刑解除勞動合同補償的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又分為兩種情形,一種是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另一種是用人單位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在第一種情形之下,用人單位無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在第二種情形之下,用人單位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第四十七條之規定,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如果是勞動者被判緩刑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補償的,因為是職工被追究刑事責任,這樣的話單位是有權解除勞動合同,法律上也有相關的規定,職工在單位上班的時候一般都是有簽訂合同的,但是有的職工因為犯法被判刑,這樣的話單位進行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