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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的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什麼

一、新疆的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什麼?

新疆的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什麼

1、《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鑑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2、工傷的具體待遇包括: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或者職業病所需的掛號費、住院費、醫療費、藥費、就醫路費全額報銷

3、工傷職工需要住院治療的,按照當地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批准轉外地治療的,所需交通費、食宿費按照本企業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二、第十條:工傷保險基金按照下列項目支出:

(一)工傷醫療費;

(二)傷殘津貼;

(三)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四)生活護理費;

(五)因工死亡職工喪葬補助金;

(六)供養親屬撫卹金;

(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八)輔助器具費;

(九)工傷康復費;

(十)勞動能力鑑定費;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用於工傷保險的其它費用。

三、工傷認定

第十一條:認定工傷、視同工傷及不認定工傷的範圍,按《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執行。

1、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本統籌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限不得超過30日。

2、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統籌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3、人單位未按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時限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四、工傷保險待遇主要包括:

(1)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2)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支付;

(3)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4)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並按月支付傷殘津貼;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5)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6)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7)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結合兵團實際,制定本辦法。

綜上所述,新疆的工傷保險待遇標準,單位職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因為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應當支付治療期間的醫療費用,因為工傷停工期間,應當正常發放工資福利待遇,按月支付護理人生活費,如果傷殘達到4級,應當按照傷殘等級一次性支付傷殘補助金,如果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