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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關係人員工傷待遇可以賠償嗎?

勞務關係人員工傷待遇可以賠償嗎?

一、勞務關係人員工傷待遇可以賠償嗎

根據規定,勞務關係不是勞動關係,不能適用勞動法調整,因此不能適用工傷賠償,要根據民法典的人身損害賠償規定賠償。

勞務關係中沒有工傷問題,僱員在工作中受到傷害可以按普通侵權造成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承擔賠償責任。在程序上,這類案件案由為僱員受害賠償糾紛,勞動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不經過勞動仲裁程序。

實踐中,家庭保姆、鐘點工、家庭教師等個人僱傭勞動中受到傷害發生的糾紛,屬於僱員受害賠償糾紛。未經工商部門依法核准登記的個人從事生產經營,不具有個體工商户的法律地位,所僱請的勞動者與之形成僱傭合同關係,即勞務關係,勞動者在受僱期間受傷,僱主應承擔民事責任。如農村個人建房,取得這項工程的人(自然談不上什麼資質),又叫上其他人一起幹,發生傷亡事故後發生的糾紛,屬於僱員受害賠償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款規定:僱員在從事生產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因此,發包人、分包人負有保護僱員安全的義務,發包人、分包人承擔的是一種過錯責任。僱員受害賠償責任雖為無過錯責任,但並非僱主對僱員在完成受僱工作中任何情況下的損害都應承擔完全的責任,勞動者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二、工傷與勞務損害賠償區別

1、責任主體不同。工傷賠償的主體是限定性的。我國勞動法第二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是指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勞務損害賠償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業,也可以個體經濟組織。

2、主體之間關係不同。工傷保險的權利人和義務人之間必須有勞動關係,非勞動關係,不構成工傷。而一般人身損害賠償不受勞動關係限制。

3、責任性質不同。工傷保險本質是勞動合同關係,主要是勞動保險法上的義務,而一般僱傭勞務賠償是侵權責任(無因管理形成的人身損害賠償為例外),是民法上的義務。

4、歸責原則不同。工傷保險實行無過錯責任,而勞務損害賠償實行過錯責任。如是一般侵權,還必須具有損害四要件。

5、性質認定不同。工傷須經過勞動部門認定,僱傭損害賠償無須經過確認。工傷的認定有效和有資格的是勞動部門,勞動部門有權確定勞動者傷害是否是工傷,其它部門的認定均為無效。

6、舉證責任不同。工傷賠償除非用人單位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所為,方可免除責任。而勞務損害賠償則實行誰主張,誰舉證,對賠償的一切事實,權利人均要舉證證明。

綜合上面所説的,勞務關係一般就是沒有正式的簽訂合同,而且也沒能購買任何的保險,這樣的勞務關係如果在出現了工傷之後,工傷保險肯定是不會給予賠償的,但是用人單位會根據傷情的實際情況來給出相應的賠償,所以,不同的情況所處理的方法就會不一樣。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