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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懷孕解除勞動合同嗎?

一、試用期懷孕解除勞動合同嗎?

試用期懷孕解除勞動合同嗎?

可以。雖然《勞動合同法》第42條明確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勞動合同法》第42條只是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41條解除勞動合同,也即對於“三期”女職工不得進行無過失性辭退和經濟性裁員,而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1項所規定的,不受第42條的限制,因此女職工在試用期間懷孕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實踐中存在勞動爭議仲裁認定對女職工的特殊保護並不代表“三期”女性勞動者可以在“三期”內無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而為所欲為,因為《勞動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26條第1款第1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勞動合同的解除有哪些形式?

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兩種。解除勞動合同引起的法律後果與終止勞動合同引起的法律後果大致相同。

法定解除是指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出現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時,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在法定解除的情況下,一方當事人可以不與另一方當事人協商,也無須徵得另一方的同意,就可依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合同。

約定解除是指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認為繼續履行合同已經沒有必要時,與另一方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與法定解除不同的是,約定解除不能由一方自主決定,而必須是雙方的行為,其解除的條件不一定是法律法規規定情形的出現,只要當事人雙方在真實意思表示的基礎上協商一致就可以了。

如果是勞動者處於一個孕期和哺乳期等三期,那麼用人單位一般情況下是不能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但是如果是勞動者,他有觸犯到法律相關規定的行為,那麼用人單位依然是可以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但要注意區分,到底是用人單位故意解僱勞動合同,還是勞動者真的觸犯到了公司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