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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傷刑事案件誤工費怎麼計算?

輕傷刑事案件誤工費怎麼計算?

一、輕傷刑事案件誤工費怎麼計算?

輕傷刑事案件誤工費計算方式在相關法律條款中並沒有詳細規定。在刑事案件中,輕傷一般要賠償治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根據傷情實際開支賠償,實報實銷,具體數目沒有具體數額。這與其他情況事故後單位需要賠償誤工費的情況有所不用。

二、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有哪些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9項)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鑑定費。勞動能力鑑定費是指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在進行勞動能力初次鑑定、再次鑑定、複查鑑定活動中產生的費用。

三、由用人單位支付的費用有哪些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3項)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二種情形:用人單位沒有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工傷保險待遇由誰支付

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統籌,職工發生工傷,由用人單位支付待遇。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經勞動能力鑑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死亡的,享受工亡待遇。第三種情形:什麼情況下可申請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第四種情形:什麼情況下工傷保險基金不再支付待遇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四)收監執行的。

輕傷刑事案件的誤工費在我國法律中並沒固定的計算方式,與醫療費、交通費和護理費等費用一樣,都是要以雙方協商的結果為準,按照雙方協商的金額進行賠償。如果對於協商結果不滿意導致協商沒有達成一致,勞動者可以選擇向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