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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傷殘的誤工費怎麼計算

交通事故傷殘的誤工費怎麼計算

一、交通事故傷殘的誤工費怎麼計算

其計算公式為: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收入(元、月)×誤工時間。

交通事故傷殘的誤工費要根據誤工時間和賠償費用的標準來計算。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的誤工日期,應當按其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並參照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或者法醫鑑定等認定。賠償費用的標準,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資標準或者實際收入的數額計算。受害人是承包經營户或者個體工商户的,其誤工費的計算標準,可以參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內的平均收入酌定。如果受害人承包經營的種植、養殖業季節性很強。不及時經營會造成更大損失的,除受害人應當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外,還可以裁定侵害人採取措施防止擴大損失。

1、《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鑑定標準GB18667-2002》(簡稱《道交標準》,系國家強制性標準)兩個概念: 

A、治療終結是指 ,臨牀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臨牀效果穩定。 

B、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併發症治療終結為準。對治療終結意見不一致時,可由辦案機關組織有關專業人員進行鑑定,確定其是否治療終結。

2、《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準則(公安部GB/T521-2004)》(簡稱《誤工日評準則》,系國家推薦性標準)。本標準由中國醫學會提出,刑事技術標委會歸口管理,適用於人身損害案件中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是指,人體損傷後經過診斷、治療達到臨牀醫學一般原則承認的治癒(即臨牀症狀、體徵消失)或體徵固定。

從法醫學上講,評定傷殘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併發症治療終結為準。對治療終結意見不一致時,可由辦案機關組織有關專業人員進行鑑定,確定其是否治療終結。對於誤工日評定的時機,《誤工日評定準則》沒有明確規定。

治療終結是指醫學上沒有辦法繼續治療,或者沒有必要繼續治療,繼續治療沒有效果的狀態。誤工日評定的時機與傷殘評定的時機是一樣的,即治療終結後。有的傷者出院後即已治癒,有的傷者即便是出院了,但仍有不適之處,如行走時下肢關節仍然疼痛,或遇天氣變化而腰部疼痛等症狀。即使有這些症狀,繼續住院治療也不能使這些症狀消失,一般情況下,臨牀醫師在傷者出院時提出醫囑,建議傷者休息一定時間,在休息中憑藉人體自身機能恢復健康。只要治療終結,即臨牀醫學認為已經治癒,誤工日評定時機就已經成熟,無論關節痛還是不痛。如果治療終結後,傷者在休息期間又發生嚴重的併發症,需要住院的,應當繼續住院治療,治療終結因此順延。治療終結後,何時進行評定,只要按照評定標準進行評定,並不影響傷殘等級的輕重和誤工日時間長短的確定。誤工日計算公式是,誤工日=住院治療終結天數 治療終結後休息天數。

誤工日評定,由具有臨牀法醫學資格的人員,根據傷者治療情況和傷者的個體差異,結合法醫學臨牀經驗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符合醫學規律,是可以信賴的。 對治療終結有異議的,或者治療終結後因傷殘需要繼續休息(繼續誤工)的,可以參照《道交標準》評定時機的規定,由人民法院委託有關單位進行評定。不能僅憑傷者個人意見就確定繼續需要休息(繼續誤工)。

綜上分析,在評定傷殘時,對誤工日應當同時進行評定。沒有同時評定的,可以要求原司法鑑定機構進行補充鑑定。或者責令傷者提出鑑定申請,由人民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選擇鑑定機構進行鑑定。傷者不申請的,法官要行使釋明權,告知傷者不申請鑑定要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法官行使釋明權後,傷者仍然不申請的,按照舉證不能對待,其相應的損失人民法院不予認定,其相應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或者徵求被告方的意見,被告方同意申請鑑定的,也可以進入鑑定程序,如傷者不配合,人民法院可以不適用《解釋》第20條計算誤工費。

有些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受害者,由於客觀情況,致使鑑定時間適當延遲的,適用《解釋》第20條計算誤工時間,沒有不合理的嫌疑,是可以適用的。在此情況下,再啟動鑑定程序,需要花費人力和物力,有得不償失的效果。且適用《解釋》第20條一般情況下,對方當事人也會認可服判。這需要法官有一定程度的審判經驗,準確把握。審判實踐中,有許多案件傷者利用這條規定,故意推遲鑑定時間,以獲得最大的“合法”利益時,實質損害了對方當事人的財產權利。

交通事故傷殘導致持續誤工費要根據實際的收入情況進行計算,可以計算到評殘的前一天,但是具體時間還是要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進行確定。賠償費用的標準可以根據工資標準或者實際收入進行計算,如果受害人是個體,可以參照一定期限內的平均收入來確定誤工費計算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