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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刑事案件的誤工費要怎麼賠償

死亡刑事案件的誤工費要怎麼賠償

雖然我們都能聽説過,國家在處理刑事案件上的一些相關舉措,但是有些人可能還是要了解,對於刑事案誤工費的賠償標準,那麼死亡刑事案件的誤工費要怎麼賠償,根據有關的規定,刑事案件中,誤工費導致人死亡的,應該按照一定的財產標準來進行賠償。

一、死亡刑事案件的誤工費的描述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較為特殊的類型就是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案件,由於機動車主通常都有購買交強險、商業險等險種,因此該類案件往往涉及到保險理賠的問題。在現實中,設定高額賠償標準似乎對被害人有利,但實際情況是,由於刑事被告人的實際賠償能力很低,甚至沒有,而被害人的期待、“要價”又過高,導致不少案件中原本願意代賠的被告人親屬索性不再賠償,結果使被害方得不到任何賠償,這種情況在嚴重犯罪中尤為普遍。基於此,修正後刑訴法只判處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喪葬費等實際合理費用,而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將不再納入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更加尊重和保障人權。增加規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偵查期間律師會見在押嫌犯通常不需批准此外,新刑訴法在規範司法行為、遏制刑訊逼供方面採取了一系列重要舉措。關於訊問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在堅持“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規定不動搖之外,又增加規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針對司法實踐中刑訊逼供行為多發生於將犯罪嫌疑人送交看守所之前的情況,本次刑訴法修改明確規定,在拘留、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增加規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後,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並規定對訊問過程實行錄音錄像的制度。此外,新刑訴法還正式確立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規定對採取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獲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應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二、死亡刑事案件的誤工費該怎樣實施

原則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支持精神損失賠償的請求,但是新《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三款規定,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即“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此外,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全國範圍內實行統一的責任限額。

三、死亡刑事案件的誤工費其他內容

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也就是説,在交強險的責任範圍內,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是能夠獲得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的。因此,對於該類案件,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選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進行維權。

我們不僅能夠知道醫療費用的賠償限額,其實更多的應該瞭解到死亡傷殘的賠償限額的標準,尤其是應該提醒那些對於誤工費的保障並不是特別全面的,更應該時刻警惕自身的權益不受傷害,這才是我們應該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