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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失全部勞動能力誤工費應如何賠償?

喪失全部勞動能力誤工費應如何賠償?

工傷對於每一個別害者都是殘酷和無情的,不但毀掉了一個人的身體,也毀掉了一個家庭的幸福。所以小編在這裏提醒大家一定要安全工作,避免工傷的發生。那對於喪失全部勞動能力誤工費應如何賠償呢,這一特殊的情況我們該如何處理呢,下面小編就為大家解答。

《人身損賠解釋》第二十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將受害人的收入狀況作為衡量和確定誤工費損失的標準之一,並非盡善盡美。因為所謂“誤工”,應當是指“耽誤勞動”。勞動的量應當以勞動價值,而不是以勞動收入來衡量。勞動收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勞動價值,但其不能等同於勞動價值,其甚至經常不能確切地反映勞動價值。如甲為他人家庭提供家政服務,獲取報酬,乙為自己家庭提供家政服務,沒有獲取報酬的情形,甲和乙均有勞動或者勞動價值,但甲有勞動收入,而乙沒有。上述情形,勞動收入就並未確切地反映勞動或者勞動價值。在上述情形下,如甲和乙均遭受誤工,若以勞動價值作為衡量和確定誤工費損失的標準,甲和乙均應獲得誤工費損失賠償,若以收入狀況作為標準,則甲能夠,而乙不能夠獲得賠償。為此,“誤工費損失”應是指勞動價值的損失。勞動價值損失,易於或者能夠證明的,按照個體性的標準確定;不易或者不能夠證明的,按照社會性的標準確定。司法實踐中出現的一些解決問題的矛盾,其實質就源於以收入狀況作為衡量和確定誤工費損失的標準。

一、1級至4級工傷傷殘賠償標準

1級至4級工傷傷殘賠償標準,在中國全國各地都是統一的賠償標準,具體如下: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5級至10級工傷傷殘賠償標準

5級至10級工傷傷殘賠償標準,主要是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醫療補助金三大項:

1、關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中國全國各地都是統一的賠償標準,具體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2、關於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醫療補助金賠償標準,以及其他待遇規定,由於各省市規定不盡相同。

只要治療醫院證明受害人的住院期間及出院後的全休期間是必要的,受害人在此期間的誤工損害就應當是確實的和確定的。受害人在此期間仍從事勞動,並不表明其遭致的誤工損害已經減輕或者不存在。受害人從事勞動,要承擔可能使損害擴大的風險,而這種風險依法要由受害人自己承擔。賠償責任人不承擔這種風險。賠償責任人不承擔受害人的勞動行為的風險,卻享受受害人的勞動行為的利益——因受害人勞動的行為而不需擔負誤工費損失賠償,這是不公平的。受害人在住院治療期間或者治療醫院建議的出院後的全休期間從事勞動,通常是因情勢所逼。無論是賠償責任人還是人民法院,在考慮和確定這種情形下對受害人的誤工費損失的賠償時,應對這種情勢多予包涵和諒解。因此,其誤工費損失應當計算和賠償。

上文中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了相關的賠償標準。首先喪失工作能力已經達到工傷傷殘鑑定的標準了,可以做相關的鑑定來要求對方根據相應的賠付標準進行賠償。然後按照法律法規在醫院治療期間和全休期間的誤工費用問題,主要還是通過雙發協商來確定賠償時間的長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