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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失勞動力撫養費怎麼給,法律中是如何規定的?

喪失勞動力撫養費怎麼給,法律中是如何規定的?

撫養費對於很多的離婚的家庭來説,是一個必須要面對的問題,我們在進行支付撫養費的時候,是有一定的標準的,但是,如果是父母喪失勞動力撫養費怎麼給呢?在進行計算的撫養費的時候,對於一些特殊情況,我們也是有相關的法律法規的。接下來,小編會為的大家介紹相關的法規以及支付的標準。

一、喪失勞動力撫養費怎麼給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即有權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主體,包括“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條指出:“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2條同樣指出:“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一條規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按實際情況,如果父母本身已經沒有獨立生活能力,就不需要承擔子女的撫養義務了。

二、撫養費的支付方式

在撫養費的數目確定後,涉及到一個如何履行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採用以下兩種方式:

1、一次性給付

對於這種給付的方式,雖然有人認為應謹慎使用,但目前因人們經濟收入有顯著的增加,工作調動甚為頻繁,也考慮到法院的執行效率;在法院判決離婚涉及子女撫養費的,往往大多都採用這種方式。而且這種方式被大部份當事人所接受。

2、定期給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給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給付,以物折抵往往適用於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給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週歲為底線,即具體數目是按月或年的撫養費的數額乘以將子女撫養至十八週歲為止,計算總數一次性給付完畢。子女撫養費發生法律效力之後,由於生活具有變動性,在父母的經濟狀況撫養能力及社會實際生活水平發生變化時,可以提起要求增加、減少或免除撫養費;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事由包括:

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維持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學等,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

如果上述理由發生以後,不撫養孩子一方,如果不增加費用,由撫養一方承擔,顯然不太公平。當然,無論生活費、教育費都應從實際出發,對於涉及數目較大的,必須由雙方協商確定,否則將由決定的一方個人承擔。現在較為突出的是擇校費。如農村孩子送到貴族學校學習。一次性要交五萬、十萬元,都應由雙方協商費用如何承擔。

在我們進行支付撫養費的時候,首先都是應該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的,要考慮到支付人的實際的經濟條件,對於喪失勞動力撫養費怎麼給這個問題來説,我們在進行支付的時候,如果是對方都無法自己保證自己的生活的時候,是可以考慮減免支付撫養費的。另外,一般情況下,對於年滿十八週歲的子女,可以不支付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