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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形公司有理由解除勞動合同?

一、什麼情形公司有理由解除勞動合同?

什麼情形公司有理由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有理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如下:

員工出現有以下幾種情況,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

(2)員工嚴重違反紀律;

(3)員工造成重大損害;

(4)員工同時建立兩個勞動關係,並對本職工作有嚴重影響或經提出拒不改正;

(5)簽訂勞動合同時,員工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訂立勞動合同。

(6)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有償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什麼?

有償解除勞動合同就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行為。有償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

(一)單位違法解除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者存在法定工作情形,單位可以直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在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支付給員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金,就是有償解除勞動合同,有償解除勞動合同有兩種情形,一種是用人單位存在法定過錯情形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另一種是用人單位提前履行告知義務,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標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