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管轄機關是怎麼規定的
一、向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管轄機關是怎麼規定的?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犯罪行為發生地,包括犯罪行為的實施地以及預備地、開始地、途經地、結束地等與犯罪行為有關的地點;犯罪行為有連續、持續或者繼續狀態的,犯罪行為連續、持續或者繼續實施的地方都屬於犯罪行為發生地。犯罪結果發生地,包括犯罪對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銷售地。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户籍所在地最後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法律、司法解釋或者其他規範性文件對有關犯罪案件的管轄作出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司法解釋有何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十一條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個人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單位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 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其實,大多數犯罪行為的管轄機關都是犯罪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對非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行賄的這種犯罪行為,其他公民有相關的證據線索的話,也是可以直接到當地公安機關去舉報的。等公安機關調查清楚了,會移送檢察院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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